無定物、無定數,這是最惡的稅。

秦漢之世,去古未遠,所以古代租稅的系統,還覺分明。漢代的田租,就是古代的稅,其取之甚輕。高祖時,十五稅一。文帝從晁錯之說,令民入粟拜爵,十三年,遂全除田租。至景帝十年,乃令民半出租,為三十而稅一。後漢初年,嘗行十一之稅。天下已定,仍三十而稅一。除靈帝曾按畝斂修宮錢外,始終無他橫斂。修宮錢只是橫斂,實不能算增加田租。可謂輕極了。但古代的田,是沒有私租的,漢世則正稅之外,還有私租,所以國家之所取雖薄,農民的負擔,仍未見減輕,還只有加重。王莽行王田之制時,詔書說漢時的私租,“厥名三十,實十稅五”,則合三十稅一的官租,是三十分之十六了。漢代的口錢,亦稱算賦。民年十五至五十六,出錢百二十,以食天子。武帝又加三錢,以補車騎馬。見《漢書·高帝紀》四年、《昭帝紀》元鳳四年《注》引如淳說引《漢儀注》。按《周官》大宰九賦,鄭《注》說賦是“口率出泉”。又說:“今之算泉,民或謂之賦,此其舊名與?”泉錢一字。觀此,知漢代的算賦,所謂人出百二十錢以食天子者,乃古代橫斂的賦所變。蓋因其取之無定時、無定物、無定數,實在太暴虐了,乃變為總取錢若干,而其餘一切豁免。這正和五代時的雜征斂,宋世變為沿納;明時的加派,變為一條鞭一樣。見下。至於正當的賦,則本是供軍用的,所以武帝又加三錢以補車騎馬。漢代的錢價,遠較後世為貴,人民對於口錢的負擔,很覺其重。武帝令民生子三歲出口錢,民至於生子不舉。元帝時,貢禹力言之。帝乃令民七歲乃出口錢。見《漢書·禹傳》。役法:《高帝紀》二年《注》引如淳說,《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各從其父疇學之。疇之義為類。古行世業之法,子弟的職業,恆與父兄相同;所謂士之子恆為士,農之子恆為農,工之子恆為工,商之子恆為商。參看階級章。而每一類的人,都有其官長,《國語·周語》說,宣王要料民於太原,仲山父諫,說“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協孤終,司商協民姓,司徒協旅,司寇協奸,牧協職,工協革,場協入,廩協出,是則少多死生,出入往來,皆可知也”。這即是各官各知其所管的民數的證據。此即所謂疇官。傅之疇官,就是官有名籍,要負這一類中人所應負的義務了。這該是古制,漢代的人民,分類未必如古代之繁,因為世業之制破壞了。但法律條文,是陳舊的東西,事實雖變,條文未必隨之而變。如淳所引的律文,只看做民年二十三,就役籍有名,該當一切差徭就夠了。景帝二年,令民年二十始傅。又將其提早了三年。役法是徵收人民的勞力的,有役法,則公家舉辦事業,不必要出錢僱工,所以在財政上,也是一筆很大的收入。

財政的規模,既經擴張,自當創設新稅。創設新稅,自當用間接之法,避免直接取之於農民。此義在先秦時,只有法家最明白。《管子·海王篇》說,要直接向人民加賦,是人人要反對的。然鹽是無人不吃的;鐵器亦不論男女,人人要用,如針、釜、耒、耜之類;在鹽鐵上加些微之價,國家所得,已不少了。這是鹽鐵官賣或收稅最古的理論。此等稅或官賣,古代亦必有行之者。漢代郡國,有的有鹽官、鐵官、工官、收工物稅。都水官,收漁稅。有的又沒有,即由於此。當此之時,自應由中央統籌全域性,定立稅法;或由中央直接徵收,或則歸之於地方。但當時的人,不知出此。桑弘羊是治法家之學的,王莽實亦兼採法家之說,見第五章。所以弘羊柄用時,便筦鹽鐵、榷酒酤,並行均輸、算緡之法;千錢為緡,估計資本所值之數,按之抽稅。王莽亦行六筦之制。見第五章。然行之既未盡善;當時的人,又大多數不懂得此種理論。汲黯說,天子只該“食租衣稅”。晉初定律,把關於酒稅等的法令,都另編為令,出之於律之外,為的律文不可時改,而此等稅法,在當時,是認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