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罪。餘悉除去秦法。”因為約法三章四字,給人家用慣了,很有些人誤會:這是漢高祖與人民立約三條。其實據陳群《魏律序》,李悝《法經》的體例,是“集類為篇,結事為章”的。每一篇之中,包含著許多章。“吾與父老約:法,三章耳”,當以約字斷句,法字再一讀。就是說六篇之法,只取三章,其餘五篇多,都把它廢掉了。秦時的民不聊生,實由於政治太不安靜。專就法律立論,則由於當時的獄吏,自成一種風氣,用法務取嚴酷。和法律條文的多少,實在沒有關係。但此理是無從和群眾說起的。約法三章,餘悉除去,在群眾聽起來,自然是歡欣鼓舞的了。這事不過是一時收買人心之術,無足深論。其事自亦不能持久。所以《漢書·刑法志》說,天下既定,“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蕭何就把六篇之法恢復,且增益三篇;叔孫通又益以律所不及的旁章十八篇,共有二十七篇了。當時的趨勢,是(一)法律內容要擴充,(二)既擴充了,自應依條理系統,加以編纂,使其不至雜亂。第一步,漢初已這麼做了。武帝時,政治上事務繁多,自然需要更多的法律。於是張湯、趙禹又加增益,律共增至六十篇。又當時的命令,用甲、乙、丙、丁編次,通稱謂之“令甲”,共有三百餘篇。再加以斷事的成案,即當時所謂比,共有九百零六卷。分量已經太多了,而編纂又極錯亂。“盜律有賊傷之例,賊律有盜章之文。”引用既難,學者乃為之章句。章句二字,初指一種符號,後遂用以稱註釋,詳見予所撰《章句論》,商務印書館本。共有十餘家。於是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餘言。任何人不能遍覽,奸吏因得上下其手,“所欲活者傅生議,所欲陷者予死比”。所以條理系統地編纂一部法典,實在是當時最緊要的事。漢宣帝時,鄭昌即創其議。然終漢世,未能有成。魏篡漢後,才命陳群等從事於此。製成新律十八篇,未及頒行而亡。晉代魏後,又命賈充等復加訂定,共為二十篇。於泰始四年,大赦天下頒行之,是為《晉律》。泰始四年,為民國紀元前一六四四年。
《晉律》大概是將漢朝的律、令、比等,刪除復重,加以去取,依條理系統編纂而成的。這不過是一個整理之業。但還有一件事可注意的,則儒家的宗旨,在此時,必有許多摻入法律之中,而成為條文。漢人每有援經義以折獄的。現代的人,都以為奇談。其實這不過是廣義的應用習慣。廣義的習慣法,原可包括學說的。當時儒學盛行,儒家的學說,自然要被應用到法律上去了。《漢書》《注》引應劭說: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至陋巷,問其得失。於是作《春秋折獄》二百三十二事。漢文帝除肉刑詔,所引用的,就是《書》說。見下。漢武帝亦使呂步舒董仲舒弟子。治淮南獄。可見漢時的律、令、比中,摻入儒家學說處決不少。此等儒家學說,一定較法家為寬仁的。因為法家偏重伸張國家的權力,儒家則注重儲存社會良好的習慣。章炳麟《太炎文錄》裡,有《五朝法律索隱》一篇,說《晉律》是極為文明的,但北魏以後,參用鮮卑法,反而改得野蠻了。如《晉律》,父母殺子同凡論,而北魏以後,都得減輕。又如走馬城市殺人者,不得以過失論;依此,則現在馬車、摩托卡,在市上殺人的,都當以故殺論。因為城市中行人眾多,是行車者所豫知的,而不特別小心,豈得謂之過失?難者將說:“如此,在城市中將不能行車了。文明愈進步,事機愈緊急,時間愈寶貴,處處顧及步行的人,將何以趨事赴功呢?”殊不知事機緊急,只是一個藉口。果有間不容髮的事,如軍事上的運輸,外交上的使命,以及弭亂、救火、急救疾病等事,自可別立為法,然在今日,撞傷路人之事,由於此等原因者,共有幾分之幾呢?曾記在民國十至十二年之間,上海某外人,曾因嫌人力車伕走得慢,下車後不給車資,直向前行。車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