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無關緊要的。若其彼此之間,都懷挾敵意,僅以懾於對方的實力、社會的制裁,有所憚而不敢為;而且進而做利人之事,以圖互相交換;則無論其所行的事,如何有利於人,有利於社會,根本上總只是商業道德。商業道德,是決無以善其後的。人,本來是不分人我,不分群己的。然到後來,社會的組織複雜了,矛盾漸漸深刻,人我群己的利害,漸漸發生衝突,人,就有破壞他人或社會的利益以自利的。欲救此弊,非把社會階級徹底剗除不可。古人不知此義,總想以教化來挽回它。教化之力不足,則輔之以刑罰。所以其用法,完全注重於人的動機。所以說《春秋》斷獄重志。《春秋繁露·精華篇》。所以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情者不得盡其辭,大畏民志,此謂知本”。《大學》。此等希望,自然要終成泡影的。法律乃讓步到不問人的動機,但要求其不破壞我所要維持的秩序為止。其用心如何,都置諸不問。法律至此,就失其弼教的初意,而只成為維持某種秩序的工具了。於是發生“說官話”的現象。明知其居心不可問,如其行為無可指摘,即亦無如之何。法律至此,乃自成為反社會之物。

有一事,是後世較古代為進步的。古代氏族的界限,還未化除。國家的權力,不能侵入氏族團體之內,有時並不能制止其行動。(一)氏族員遂全處於其族長權力之下。此等風氣在家族時代,還有存留。(二)而氏族與氏族間的爭鬥,亦往往靠實力解決。《左氏》成公三年,知罃被楚國釋放的時候,說:“首罃父。其請於寡君,而以戮於宗,亦死且不朽”。昭公二十一年,宋國的華費遂說:“吾有讒子而弗能殺。”可見在古代,父可專殺其子。《白虎通義·誅伐篇》卻說“父殺其子當誅”了。《禮記》的《曲禮》、《檀弓》,均明著君父、兄弟、師長,交遊報仇之禮。《周官》的調人,是專因報仇問題而設立的。亦不過令有仇者避之他處,審查報仇的合於義與否,禁止報仇不得超過相當限度而已,並不能根絕其事。報仇的風氣,在後世雖相沿甚久,習俗上還視為義舉,然在法律上,總是逐步遭遇到禁止的。這都是後世法律,較之古代進步之處。但家長或族長,到現在,還略有處置其家人或族眾的權力,國家不能加以干涉,使人人都受到保護;而國家禁止私人復仇,而自己又不能真正替人民伸雪冤屈;也還是未盡善之處。

法律是不能一天不用的。苟非文化大變,引用別一法系的法律,亦決不會有什麼根本的改革。所以總是相承而漸變。中國最早的法典,是李悝的《法經》。據《晉書·刑法志》所載陳群《魏律序》,是悝為魏文侯相,撰次諸國法所為。魏文侯在位,據《史記·六國表》,是自周威烈王二年至安王十五年,即民國紀元前二三三六年至二二九八年。可謂很古老的了。撰次,便是選擇排比。這一部書,在當時,大約所參考者頗博,且曾經過一番斟酌去取,依條理系統編排的,算做一部佳作。所以商君“取之以相秦”,沒有重纂。這時候的趨勢,是習慣之力,即社會制裁。漸漸地不足以維持社會,而要乞靈於法律。而法律還是謹守著古老的規模,所規定之事極少,漸覺其不夠用,法經共分六篇:《魏律序》舉其篇目,是(一)盜,(二)賊,(三)網,(四)捕,(五)雜,(六)又以一篇著其加減。盜是侵犯人的財產。賊是傷害人的身體。盜賊須網、捕,所以有網、捕兩篇。其餘的則併為雜律。古人著書,常將重要的事項,獨立為篇,其餘則併為一篇,總稱為雜。一部自古相傳的醫書,號為出於張仲景的,分為傷寒、雜病兩大部分,雜病或作卒病,乃誤字。即其一證。網、捕、盜、賊,分為四篇,其餘事項,共為一篇,可見《法經》視盜、賊獨重,視其餘諸事項都輕,斷不足以應付進步的社會。漢高祖入關,卻更做了一件違反進化趨勢的事。他說:“吾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