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二庭。

廖敏和寧稚坐在被告席上。

魏田和律師坐在對面的原告席上。

廖敏盯著坐在證人席上的聶源,聶源目光躲閃,不敢看她。

寧稚手持借條,詢問證人:“證人,這份借條,你知情嗎?”

證人:“知情,是我和原告籤的。”

寧稚:“所以你確實出借了五百萬給原告?”

證人:“是的。”

寧稚:“這五百萬的借款,是以什麼方式給到原告?”

證人:“現金。”

寧稚:“這五百萬的現金,是怎麼拿給原告的?”

證人:“我裝在行李袋裡,他來我家拉的。”

寧稚:“一共裝了幾個行李袋?”

證人一愣,考慮幾秒,說:“兩三個吧。時間太久了,我忘了。”

寧稚:“請問你是如何取得這五百萬現金給原告?銀行領取嗎?”

證人:“不是。是朋友還我的錢,我直接借給了原告。”

寧稚看向法官:“審判員,我方要求傳喚相關人員出庭作證,以證明證人聶源出借給原告的這筆現金是真實的。”

原告代理人:“反對。這筆借款已有十年之久,證人早已忘記當初一共有哪些人還過自己現金。”

法官看向寧稚:“被告律師,請考慮這個申請的可操作性。”

寧稚點點頭:“審判員,下一場庭審,我方還需要證人聶源出庭作證,請給予支援。”

法官:“同意申請。被告代理人是否還有問題需要詢問證人?”

寧稚:“沒有了。”

法官讓證人退庭。

魏田和律師都得意地看著寧稚。

因為她對聶源的質詢,並未產生任何對廖敏有利的結論。

寧稚:“我方想詢問原告,當初拿到五百萬的借款後,是以什麼形式向購房中心繳納房款?”

魏田:“刷卡付的,購房合同上不是有寫嗎?”

寧稚:“請問可否提供當初支付這筆款項的回單?”

魏田:“這購房合同上不是寫了付款方式為刷卡嗎?還需要什麼回單?難道購房合同還是能假的不成?”

寧稚:“購房合同肯定沒問題,但我方需要回單,實際上是為了獲得付款賬戶的賬號,然後向該銀行申請查詢在這五百萬的購房款支付之前,是否有一筆五百萬元的現金存入。根據原告與證人的作證,都確認這筆借款為現金,而購房合同顯示房款的支付方式為刷卡,那麼原告取得了五百萬的現金藉資後,必須先存入銀行,才能刷卡付房款。”

魏田臉色一變,看向律師。

法官:“原告,是否可以直接提供當初支付房款的銀行賬號?”

魏田:“那張卡幾年前登出了,我現在也忘記卡號了。”

法官:“登出了幾年?”

魏田:“登出七八年了。”

律師:“審判員,登出後的明細,銀行只能儲存五年。原告人這張銀行卡登出了八年,肯定是查不到明細了。”

寧稚:“審判員,我方申請法庭調查令,到案涉相關房產公司進行取證原告當初支付房款的銀行賬號,併到相關銀行取證該銀行卡的登出情況。這是一筆本金涉及千萬的借款,我方認為有必要確認借款的資金走向。”

法官:“同意申請。原被告雙方還有沒有需要提交的新證據或者新證人?”

寧稚和原告律師都表示沒有。

法官宣佈休庭,下一次庭審時間另行通知。

寧稚收拾資料,準備和廖敏一起離開。

魏田和律師將她們攔住。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