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8章 林天華的陽謀 (第2/2頁)
臥底:我都成大哥了,老大你才想起來撈我? 佛系小和尚 加書籤 章節報錯
理有據的道:“無論是哪個公司亦或者集團,公司章程中都有規定,如果發生股權轉讓,那麼新股東自然進入股東會的權利,而現在,我有股權,所以我也是股東大會的人。
現在,我對你們正式提起反對意見,其一,股東大會並未通知我這個股東,其二,我不同意換董事長,我反對。”
早年間,大家都是混黑的,各種爭權奪利之類的,什麼沒有見過呀?
現在羅峰突然開口,這也就讓他們瞬間明白了這是林天華故意的,故意給他們找難堪,讓他們下不來臺!
李大力絲毫不慌的說道:“股東會最終的目的是投票,而我們現在所有人都支援換董事長,並且股權加起來超過百分之五十,你的反對無效。”
在規則之內,就按照規則辦事,所以透過正規手段讓林天華放棄董事長的位置,這也是最省心的辦法。
當然,前提條件是...沒有羅峰的參與!
“我提起股東訴訟。”羅峰冷笑一聲。
一般情況下,罷免董事屬於股東的法定權利,無論是否有理由均可在董事任期屆滿前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有效決議解除其職務。
如果董事長不履行職責或不當履行職責,對公司利益造成了損害,那麼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可以在任期內免除其董事職務,罷免董事長。
中小股東可提出議案,爭取到經過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即達到了罷免董事長的目的。
在實踐中,中小股東有時很難爭取到足夠數量的股份同意,此時股東大會就不能罷免董事長。
在這種情況下,小股東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即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天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請求監事會或董事會起訴。
監事會、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內未提起訴訟,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而這,也是林天華給羅峰的股權的意義!
“你的股份持有時間不足。”李大力面無表情的說道。
羅峰嗤笑一聲:“我羅峰提起訴訟,雲州法院敢不受理?秦遠山敢不給我羅峰面子?”
在目前這個時代,公安廳廳長還兼任政法委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