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 中國的賦稅,合幾千年的歷史觀之,可以分為兩大類:其(一)以最大多數的農民所負擔的田稅、軍賦、力役為基本,隨時代變化,而成為種種形式。自亡清以前,始終被看做是最重要的賦稅。其(二)自此以外的稅,最初無有,後來逐漸發生,逐漸擴張,直至最近,才成為重要部分。

租、稅、賦等字樣,在後世看起來,意義無甚區別,古代則不然。漢代的田租,古人稱之為稅,亦即後世所謂田賦。其收取,據孟子說,有貢、助、徹三法。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

五十七十當系夏殷頃畝,較周為小,不然,孟子所說井田之制,就不可通了。又引龍子的話,說“貢者,校數歲之中以為常”,即是取幾年的平均額,以定一年的稅額。樂歲不能多,凶年不能減。所以龍子詆為惡稅。助法,據孟子說,是將一方里之地,分為九百畝。中百畝為公田,外八百畝為私田。一方里之地,住居八家。各受私田百畝。共耕公田。公田所入,全歸公家;私田所入,亦全歸私家,不再收稅。徹則田不分公私,而按畝取其幾分之幾。按貢法當是施之被征服之族的。此時征服之族與被征服之族,尚未合併為一,截然是兩個團體。征服之族,只責令被征服之族,每年交納農作品若干。其餘一切,概非所問。此時納稅的實系被征服之族之團體,而非其個人。所以有此奇異的制度。至於助、徹,該是平和部族中自有的制度,在田畝自氏族分配於家族時代發生的。參看第二、第五兩章自明。三者的稅額,孟子說,“其實皆十一也”。這亦不過以大略言之。助法,照孟子所說,明明是九一,後儒說:公田之中,以二十畝為廬舍,八家各耕公田十畝,則又是十一分之一。古人言語粗略,計數更不精確,這是不足以為懷疑孟子的話而加以責難的根據。古代的田制有兩種:一種是平正之地,可用正方形式分劃,是為井田。一種是崎嶇之地,面積大小,要用演算法扯算的,是為畦田。即圭田。古代征服之族,居於山險之地,其地是不能行井田的,所以孟子替滕文公規劃,還說“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既說周朝行徹法,又說雖周亦助,也是這個道理。參看第四章自明。

賦所出的,是人徒、車、輦、牛、馬等,以供軍用。今文家說:十井出兵車一乘。《公羊》宣公十年、昭公元年何《注》。古文家據《司馬法》,而《司馬法》又有兩說:一說以井十為通,通為匹馬,三十家,出士一人,徒二人。通十為成,成十為終,終十為同,遞加十倍。《周官·小司徒》鄭《注》引。又一說以四井為邑,四邑為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四丘為甸,出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鄭注《論語·學而篇》“道千乘之國”引之,見《小司徒疏》。今文家所說的制度,常較古文家早一時期,說已見前。古文家所說的軍賦,較今文家為輕,理亦由此。《司馬法》實戰國時書。戰國時國大了,所以分擔的軍賦也輕。

役法,《禮記·王制》說:“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周官·均人》說:豐年三日,中年二日,無年一日。《小司徒》說:“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之羨。惟田與追胥竭作。”案田與追胥,是地方上固有的事,起徒役則是國家所要求於人民的。地方上固有的事,總是與人民利害相關的,國家所要求於人民的,則利害未必能一致,或且相反。所以法律上不得不分出輕重。然到後來,用兵多而差徭繁,能否盡守此規則,就不可知了。古代當兵亦是役的一種。《王制》說:“五十不從力政,政同徵,即兵役外的力役。六十不與服戎。”《周官·鄉大夫》說:“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徵之。”《疏》說七尺是二十歲,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