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束,徐雲娜名下的公司經營狀況比較穩定,但是收益都屬於徐雲娜個人財產,不視為婚後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崔海春自己名下公司的收益很不穩定,盈虧勾一勾,大體上倒還算有一點盈利,結果就這麼一點盈利,不僅需要徐雲娜名下那家公司的幫襯,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要分給徐雲娜一半。

所以崔海春雖然說名義上是崔總,崔老闆,一個人管著兩家公司,好不風光。

但實際上他能夠自主支配的財富十分有限,不管做什麼,可以說是事事處處要受徐家掣肘。

如果他想要扭轉這樣的局面,唯一的方法,就是徐雲娜死掉。

畢竟離婚的話,他什麼都得不到,或者說,對於普通人來說,他即便離婚之後的經濟狀況也完全夠過上物質充足的生活,但是想要再繼續做‘崔總’就不大容易了。

而徐雲娜一死,原本用來約束離婚財產分割的所有協議就都不再奏效,接下來要走的是繼承的流程。

作為配偶,他是徐雲娜名下所有財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兩個人並未生育子女,這樣一來,有資格第一順位繼承的就只有他,還有徐雲娜的父親兩個人而已。

即便需要分給徐雲娜的父親一部分,剩下的對於崔海春來說,也比離異要可觀太多。”

霍巖對於寧書藝所說的法律範疇內的這些並沒有任何異議,唯一讓他覺得不大相信的只有一點:“崔海春和鄔美芳之間,真的能有那麼深的感情羈絆,能夠足夠讓他下決心鋌而走險,僱兇殺妻麼?”

“那當然不會。”寧書藝笑了笑,“這位崔總很顯然並不是什麼多情種,他從最開始就是一個功利主義者,一個利己主義者。

他追求徐雲娜恐怕就不是基於愛情的考量,之後在外面揹著徐雲娜與其他異性糾纏,自然也不可能是為了追求真愛。

換句話說,如果崔海春真的是為了和鄔美芳雙宿雙飛才決定要殺死原配妻子,繼承亡妻財產的話,至少他也會需要叮囑鄔美芳,讓她在案發當天不要到公園裡面去,或者找個什麼理由把她給支走,讓她遠離。

這樣一方面是降低出岔子的風險,另一方面也把鄔美芳從全盤計劃之中摘出去,就好像他自己一樣,都擁有完美的不在場證據。

但是咱們都知道事情的結果是什麼樣的。

所以這一切都與愛情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