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稚將話筒拉到身前,冷靜發言:

“尊敬的合議庭,鄭東文在八週歲生日那天,被原告以過生日為由接走,原告從此將他藏匿起來,阻止他與母親,也就是本案的被告見面,而根據原告與被告離婚時的法院判決,鄭東文字應由被告撫養。

原告藏匿孩子的行為明顯違背了離婚協議。儘管原告對鄭東文展現出了極度的‘寵愛’,並因此贏得鄭東文的歡心,但當我們探究鄭東文給出的理由時,不難發現其中的端倪。在學習、生活和飲食方面,原告對鄭東文采取了極其寬鬆的態度,這恰恰滿足了孩子貪玩的天性、對零食的渴望,自然因此更傾向於選擇與原告一起生活。

然而,這是否就意味著原告真的更適合撫養鄭東文呢?答案並非如此。

首先,原告以探望之名,長期藏匿孩子的行為,已經違反了離婚時法院對撫養權的明確判決。

其次,原告在生活、飲食和學習上對鄭東文的寬鬆態度,雖然贏得了孩子的喜愛,但這種放任自流的教育方式無疑會對鄭東文的成長產生不利影響,並且不利影響已經出現——透過剛才的舉證可以看到,鄭東文被原告藏匿起來的十五個月內,體重超標、嚴重影響健康,因為玩血腥暴力網遊而成績下滑嚴重。

綜上,鄭東文在表達希望跟隨原告一起生活的意願時,他給出的理由真的是一個十歲孩子內心真實的想法嗎?還是受到了某種誤導或誘導呢?我的發言完畢。”

“休庭十五分鐘,待合議庭評議後,再進行宣判!現在休庭!”審判長敲響法槌。

柯曉琳又想出去找兒子,被寧稚勸住。

她哭著問寧稚:“寧律師,如果案子輸了,我以後是不是再也見不到東東了?”

“不會的,即便撫養權改判給孩子爸爸,你也享有合法的探視權。”

柯曉琳只是流淚,並未獲得安慰,因為她知道男方一定會阻止她的探視。

對她來說,在等待判決的十五分鐘時間裡,像過了一個世紀那麼長。

合議庭入席,審判長宣判,全體起立。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駁回原告對撫養關係變更的請求,維持被告的撫養權,鄭東文由被告繼續撫養。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寧稚一喜,握緊了柯曉琳的手:“成功了!我們贏了!”

柯曉琳激動得說不出話來。

審判長敲響法槌,宣佈退庭。

柯曉琳立刻奔向法警:“我兒子呢?我兒子在哪裡?”

法警:“證人在證人室,請這邊來。”

寧稚陪她一起去見孩子。

證人室的門一開,柯曉琳立刻向鄭東文奔去,將他圓滾滾的身子抱在懷裡:“東東!東東!媽媽真的好想你!”

鄭東文小聲道:“媽媽,我也想你。”

柯曉琳抱著他大哭不止。

寧稚退出門外。

……

柯曉琳的前夫提出要載她和孩子回住處,取孩子的衣物和課本,被柯曉琳拒絕。

她求寧稚送她和孩子回家,寧稚答應,開車將她們送了回去。

到半路,柯曉琳臨時改變主意,要寧稚送她和孩子到酒店。

“他知道我住的地方,我怕他來搶孩子,我要把我之前住的房子賣了,重新找地方住。”柯曉琳說道。

寧稚問:“那孩子的學校呢?”

“這段時間我先自己教,等新的住處確定了,再幫孩子辦轉學。”柯曉琳抱著孩子,緊張道,“以後他要探視孩子,只能去公共場所,在我的監督下接觸孩子。我真的怕了!”

寧稚點點頭:“這樣也好。”

她把柯曉琳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