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證人,請你介紹一下自己。”
趙春梅有點不耐煩地撇了撇嘴,說:“上次不是介紹過了?”
審判長:“證人,請回答問題。”
趙春梅:“我之前賣給過馬遠車。”
公訴人:“請你解釋一下,什麼叫做‘賣給過馬遠車’?”
趙春梅:“就是他付我錢,我就讓他睡。”
公訴人:“馬遠車每次付你多少錢?”
趙春梅:“一開始是三十塊,後來漲到五十塊,就再沒漲過。”
公訴人:“也就是說,只需要五十塊錢,就能買你的身體?”
趙春梅沒好氣地點點頭:“嗯。”
公訴人:“請你回答‘是’,還是‘不是’!”
趙春梅開始煩躁:“是!”
公訴人:“現在如果有一個人花五千塊、甚至五萬塊錢收買你,讓你到法庭上說一些話,你願意嗎?”
趙春梅激動道:“我當然不願意了!做偽證是犯法了,你以為我不知道啊?我雖然沒讀什麼書,但什麼事情能做,什麼事情不能做,我還是知道的!”
公訴人:“這麼說來,你認為自己是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從不做違法之事,也不屑因為金錢而違法對吧?”
趙春梅:“當然是!我如果想做違法的事情,我何必去賣春!”
公訴人看向合議庭。
這個動作,寧稚就知道不妙,對趙春梅不利的證據要出來了。
公訴人:“審判長,我方申請提供新證據。”
審判長:“新證據是什麼?”
公訴人:“新證據是趙春梅的案底。三年前,趙春梅曾經因為犯了幫信罪而被判有期徒刑22個月,緩刑兩年。”
審判長:“同意公訴人提交新證據。”
公訴人:“趙春梅從2018年開始,透過租借自己名下的借記卡數十張,給電信詐騙集團用於洗錢用,涉案金額過億,她從中牟利人民幣兩萬多元。”
趙春梅:“我不知道他們用我的卡洗錢啊!他們只是說找我租卡,我什麼都不知道。”
審判長敲法槌:“請保持安靜!”
寧稚看向合議庭。
審判長蹙眉看著新證據材料。
寧稚有點慌。
她沒想到趙春梅竟然有案底!且是幫信罪!
公訴人:“證人口口聲聲說自己不做違法亂紀的事、不為金錢做違法之事,但事實是——她可以為了兩萬元,就出賣自己的銀行卡,並因此留下案底。這顯然與她口口聲聲說的——不會為了錢去做違法的事,相悖。”
審判長看向寧稚:“辯護人,還有沒有什麼問題要問證人的?”
寧稚回神,把話筒拉到跟前,看著合議庭,說:“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一個人幾年前犯罪,不意味著她會一直犯罪。且被告人許小屏身為一名需要靠撿廢品才有飯吃的殘疾人,她沒有金錢去收買證人,所以不存在公訴人所說的,證人為錢作假口供。那天我方的證人二,被害人的同事也說了,被害人故意不給被告人生活費,逼被告人外出撿廢品換取生活費。”
審判長:“辯護如果沒有問題要問證人,證人可先離席。”
寧稚:“我方申請新的證人馬慧慧出庭作證。”
原本還萎靡不振的許小屏,雙眼忽然亮了亮,看向證人席。
審判長看向眾人,說:“由於馬慧慧還未成年,根據《少年兒童保護法》,馬慧慧將進行影片作證,不出現在法庭,公訴人和辯護人請看螢幕。”
寧稚看向桌上的螢幕。
螢幕閃了閃,馬慧慧出現在畫面裡。
寧稚對她笑了下,她也對寧稚笑了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