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男方家屬,他們對這個結果非常不認可,他們認為既然女方被判處敲詐勒索,那就證明女方是以強姦來敲詐男方的,那強姦這一罪名並不存在,而是被女方精心設計成的陷阱,於是他們向聖堂塔發起申述,要求重新審理,並提交了一些他們看來很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比如電梯監控中兩人親熱的畫面,比如男方家中有部分女方生活用品的證據。
但是在陪審人員的意見下,最後聖者依舊保持原判,陪審團的意見是聖者已經明確規定了彩禮違法,任何形式的彩禮都屬於違法行為,男方既然選擇了無償贈送給女方金額,那這一筆錢財就和彩禮沒有任何關係,男方以這筆錢來推斷兩人屬於婚姻關係是不成立的,馬恩的法律就是法律,任何習俗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既然你選擇了在公證處做出無條件贈與公證,無論是出於何種目的,那這筆錢都屬於無償贈與,這筆無償贈與就屬於獨立存在,不參與案件任何證明。
而在電梯內監控畫面屬於片段證明,無法用於推測女方在發生關係時是否處於同意狀態,如果部分親熱畫面就能視為性同意的話,那麼以後男方只需要以遊戲的名義拍攝一段較為親熱的影片就能合理的跟女方發生關係的話,那勢必會對女性群體造成困擾。
另外,關於親熱也沒有一個標準的等級評判,唯一有判定依據的就是隻要沒有在監控中主動向對方露出性器官,那麼這些親熱行為都屬於合理的社交行為,不能與進一步的親密行為形成邏輯強關聯。
還有,在男方居住地發現部分女方用品也並無任何法律意義,不排除該物品屬於女方遺漏物品的可能性,僅憑這一點推斷兩人發生關係是屬於自願行為不成立。
當然,這件事最重要的證據就是聖使給出的社交證明,女方從未在社交平臺“吶喊”上將男方視為情侶,更沒有在任何平臺上提及男方,如果兩人屬於情侶關係竟然從未在任何平臺上提起,聖使認為這一點顯得極為不合理,所以推斷二人並不屬於戀愛關係。
雖然陪審團對聖使的這一點提出了質疑,但是綜合聖者的大資料和法律思維,聖者最後還是將這一點視為證據。
陪審團的自然人認為在社交平臺上沒有公佈戀愛關係並不能代表戀愛關係不存在,有些人屬於分享型人格,有些人則屬於靦腆型人格,還有些人覺得對方雖然是自己的男女朋友,但是基於對方的缺點或者自己的考量,並不會願意在社交平臺上公佈對方的存在,不能僅憑這一點推測雙方不是屬於情侶關係。
另外雙方的關係是類似幾百年前的相親關係,這種關係的特點就是目的明確,效率迅速,可以在短時間內就能讓兩人從陌生人變成夫妻關係,所以女方沒有在社交平臺上公佈對方很有可能就是基於這層原因。
而聖者在接收到陪審員的意見時,也對其做出了補充說明,在當前的馬恩,每個人都不必為了生計而做出一些不得已的事情,也不必因為他人的眼光而選擇委屈自己,他人要是對你進行了言語上或者行為上的冒犯你完全可以投訴,他們自然會在收穫日時受到聖堂塔的懲罰。
正是由於聖者為馬恩營造的這種環境,所以每個人不必為了完成婚姻而完成婚姻,特別是還選擇以相親這種落後的形式完成婚姻,在在法律上,馬恩並不支援相親這種形式,不過由於這也屬於個人自由的一種,如果雙方無事透過相親後在聖堂塔進行正常的婚姻登記時,聖者也不會做出任何阻擾,但是如果雙方在這一期間發生任何糾紛的話,聖者是絕對不會認可這種形式的,更不會承認相親這種形式受到法律保護,所以基於這一層的考量,最後聖者依舊認為強姦罪成立,申訴失敗。
而女方家屬在男方申訴無果後,也選擇了申述,既然強姦罪成立,那麼自己的敲詐勒索怎麼可能還成立呢?
沒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