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瑩拿著項鍊,眼見著上官輝盯著看了半天,手臂開始有些微微發澀了,於是乎,把項鍊纏繞了一下說道:“這個——放你這兒。”

上官輝見狀,知道自己不能再沉默不語了,但是他還是雙手插兜一臉老神在在的說:“這個?放我這裡幹嘛呢?”

沈瑩的手還是拿著項鍊僵在半空,上官輝往前走了一步,沈螢的手又往前送了一下。

對方還是沒有接項鍊的意思,上官輝徑直坐在了床上,用他獨有的慵懶聲線喃喃自語道:“喏,這個項鍊是你戴,又不是我戴……”

上官輝的聲音真好聽啊,沈瑩的怒氣值直接減了幾分,但是還是倆人堵著一口氣在的,於是乎收回手臂把項鍊捏在手心抿著嘴說:“但是……反正這就是你的東西。同樣我也不希望你的任何東西放在我那兒!”

說完這句話,沈螢把項鍊換了一隻手繼續遞在了上官輝的面前。

上官輝坐在床邊兩手撐在床上,一臉淡然卻又神情自若曖昧的看著沈螢,不言不語。

眼見對方不接招,話也不回,沈螢伸出食指,把項鍊纏繞指尖,帶著一絲俏皮說道:“那就先放你這兒吧,我想戴了再來拿……”

眼見沈瑩如此,上官輝身體前傾開始合十作揖,他作揖好像個小熊貓啊哈哈哈哈。

一邊作揖一邊笑嘻嘻的說說:“可是,這條項鍊我已經送給你了,不要再拿這件首飾欺負我了好嗎?”

???沈瑩面無表情的看著眼前的上官輝,雙手作揖,然後又雙手攤開一副無所畏懼的樣子。

心裡在想這是哪門子神經病?

自己把東西放到這兒,不願意不放到這兒,又不願意……這條項鍊其實並不屬於自己,也不屬於上官輝?

其實就是上官會送給沈螢的一條項鍊而已。

說破大天就是那句戀愛時送的首飾是贈與還是彩禮的亙古謎題?

其實戀愛時送的首飾一般是贈予,不屬於共同財產湥經贈予後,即歸受贈人所有,即使分手以後也是不需要返還的。贈與是基於雙方自願的,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可以撤銷。

還有一說就是情侶之間互送的黃金首飾,分手的時候如何處理的。

這個時候能不能主張返還首飾禮品,沒有規定一概不能返還,但也不是主張還就得還。事實上戀愛同居期間互贈給對方的金銀首飾等禮品,首先不能按照同居財產進行分割,因為其是以個人財產而不是共同財產負擔。確定不能按照同居財產進行分割後可以按照以下的規則確定返還與否:

如果是為了日常交往贈送的日常小件物品屬於一般性贈與,主張返還對方拒絕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援。實踐中,許多男女戀愛期間,在一些值得紀念的日子,比如情人節等,那麼這個時候送對方金銀首飾的,因為禮品的意義簡單,並且是一方自願贈與的,那麼主張返還的話很難得到支援。

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贈送價值較高的貴重物品,實踐中可以認定為彩禮,分手了可以要求返還。事實上,現在有些男女同居,在關係成熟到一定程度時,一方會直接拿戒指求婚,那麼後面有緣無分選擇分開時,對於這個戒指一般可以作為彩禮等主張返還。

如果雙方戀愛同居時間不長,但贈品涉及金額較大,會影響到一方正常生活,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贈與。男女戀愛同居期間,能不能主張返還財產,其實交往時間長短也可以作為考慮因素。在交往時間不長,但贈品價值較大的,比如送房產,那麼這個時候主張對方返還被拒絕的,可以積極去法院主張撤銷贈與合同。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